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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调整工资统发系统代扣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9:17 点击:

关于调整工资统发系统代扣基数的通知

省直各工资统发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39号)及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公告》(琼公积金〔2016〕11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将工资统发系统中省本级社保和养老缴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为2920.20元,上限调整为14601.00元;公积金缴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为1430.00元,上限调整为14364.00元。执行省本级工资标准的统发单位七月份工资的社保、养老、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将按上述新标准执行。为做好七月份工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即个人工资类别里“扣养老1”选项为“是”,只扣养老,不扣年金的单位),按正常步骤上报工资即可,不需要做额外操作。我处将帮助单位从后台执行全部计算,单位的工资数据请以“发放后”的数据为准。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即个人工资类别里“扣养老1”选项为“否”,需手工录入养老缴费基数2,即扣养老又扣年金的单位),由于养老缴费基数2是手工录入的,无法通过“全部计算”的方式自动更新,因此需要手工进行调整。凡是2016年6月个人养老缴费基数2低于2920.20元的,要改为2920.20元;个人养老缴费基数2等于或大于12648.00元的,要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录入,但最高不得超过新上限14601.00元。全部修改完毕后,要先做一次“工资编辑审核--工资编辑计算--全部计算”,再上报工资。2016年6月22号前已经上报工资数据但需要执行以上操作的统发单位,我们将把其工资数据退回,请修改后再重新上报(需修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见附件)。

三、省直驻市县垂直管理单位,执行驻地标准的,请参照驻地标准调整养老缴费基数2。全部修改完毕后,要先做一次“工资编辑审核--工资编辑计算--全部计算”,再上报工资。

特此通知。

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工资处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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