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按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6〕13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省统计局已将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公布,请各市县单位据此并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我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2016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我省各市县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社保相关缴费基数后,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4601元(4867×30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4867×50%)。
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附件: 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