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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时间:2011年04月28日 10:33 点击: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规范职工请假制度,严明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出于个人原因(或因工伤)不能工作,需离开岗位,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职工因病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可以请病假。病假假期视疾病的具体情况而定,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病假假期不顺延计算。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假的,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假 职工因私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假期要从严掌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事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事假假期不顺延。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一般给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再补假十天。

四、丧假 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由本人安排在暑假、寒假或节假日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六、工伤假 凡因工受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可给予工伤假。假期及待遇按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八、计划生育假 按学校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下同)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者,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工资停发。

(三)婚假、丧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校内岗位津贴

按《海南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职工请病假、工伤假须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离校在外地请病假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诊断医院的治疗、医药费发票等有效证明和票据,才可补办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报告单,说明请假原由,并附上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准假手续。请假手续审批完毕后,请假报告单由考勤员妥善保管备查,作为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和行政处分的依据。

四、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因伤、病休假的职工从事有收入性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处级干部请假按照《海南大学党政领导外出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科(教研室)批准。请假二至十五天,由学院、处(室)批准。十五天以上由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第七条 职工探亲待遇及路费报销标准

一、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不含见习期)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国内探亲待遇: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

(二)未婚,与父母各居一地的。

二、已婚职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一次国内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已婚职工在我校工作每满四年可享受一次国内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夫妻分居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后,另一方不再享受。父母与配偶一方同居一地的,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即探望了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路费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路费报销计算标准按财务制度执行。

六、职工赴国外(港、澳、台)探亲的,其国内(境内)段往返路费按相应标准报销,国外(境外)段路费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援外人员,公派出国研修、访问学者人员,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其配偶也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第八条 旷工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一、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职工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职工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的;

四、职工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旷工1—15天的减发相应天数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工资;旷工1天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30%,旷工3天以上(含3天)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年度旷工累计10天以上,下年度岗位津贴停发。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即作辞退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月公布考勤情况,对各类缺勤者,应及时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并报人事处做相应的处理。若有教职工连续旷工一周以上,所在单位既不按规定进行处理,也不如实向人事处报告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考勤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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