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校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退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办理退休。
1、干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工人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海南省人事部门核准,给予办理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伤(病)经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伤残,经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办理退休。
第二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教学、科研人员,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六十周岁退休。
第三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人事处于每年初将本年度应退休人员名单告知各单位,各单位要妥善做好人员的安排和工作交接。
(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人事处给予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每月办理一次。
(三)退休职工接到退休文件后,即在本单位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并按要求到学校有关部门及海南省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有关出生日期的认定,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
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保持经常与退休职工的联系,关心退休职工的健康及生活状况,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有关退休政策,在政策和我校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妥善解决其生活福利问题。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退休人员的生活及健康状况,并积极提供帮助。根据工作需要和退休人员的健康情况,发挥好退休人员的作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www.pwnword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