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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简称业务考绩档案)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考绩档案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工作实践的记载,它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业绩,使之成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业务考绩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是了解和正确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业务考绩档案与人事档案工作一同由档案馆统一管理,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校人事处的监督和指导。
(一)历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请书、呈报表,申报材料、任职资格通知书等材料,资格证书、聘约的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已放入人事档案内)。参加国内外各种考察、进修、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和鉴定材料。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材料;每学年度的科研项目、成果、教学计划和工作量统计表。
(五)在各类专业技术报刊、杂志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出版的著作、译文、论文、各种被采纳的专业技术讲义、工作报告、建议等目录。著作和期刊复印件封面;专业技术成果鉴定、获奖、发明专利证书、培养人才证明及其它有备案价值的各种专业技术工作成就证明等材料。
(六)历次评定、晋升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时提交的代表作。
(七)各学期学年度单位考核登记表、考评记录及各种民主评议材料。
(八)本省教育系统或省部级以上劳模、省(部)优、突贡专家、拔尖人材、校级以上单位(含校级)评审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等的档案材料及颁发的证书、奖状及各种奖励证明复印件等。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即内容完整、印章完备、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二)有关重大科技成果材料,应有同行专家评价、鉴定书、获奖证书等,属于集体成果的,应有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的材料。
(三)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应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记载的依据,个人自行索取的证明材料不予收集。
(四)有关学历方面的材料,以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为准。对于教职工在我校期间在职学习后所获得的学历、学位材料,应是报考前报校人事处备案的方可收集。
(五)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材料,须是经学校同意上报送审的方可收集。
(六)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4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一律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复写纸书写。
(七)档案的整理、保管与保护与《海南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相同。
(一)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业务技术负责人,学术、技术团体、业务、技术考评组织等,都可查阅利用。
(二)借阅业务考核档案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填写借阅手续。
(三)考绩档案的借阅应在阅览室内查阅,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期归还。
(四)查阅者不得涂改、折散、增添、抽换、圈划、打杠、批注、污损,不得私自摘抄、复制。
(五)涉及国家绝密科技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界公布查阅的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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