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5月5日印发海大办〔2014〕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行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琼预〔2011〕1606号)、《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办法》(财琼预〔2010〕1553号)等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学校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督的原则。计划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责任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学校项目库系统建设以及全校项目预算执行的分析、检查、督促和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或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施进度的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项目执行的效率、效益负责。
审计处负责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基建、维修、设备购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国资处对采购的设备是否重复、所报价格是否合理、招标条件是否适当,承担审核责任,并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设备采购的状态。
各分管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项目预算申报和执行工作负总责,并组织或授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大型项目进行论证或审核,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六条项目按其稳定程度划分为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两种性质。
经常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原则上至少连续五年或五年以上)。经常性项目的名称、分类性质、资金使用方向和绩效目标等原则上不得变动。
一次性项目,是指只在某一或几个预算年度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七条项目按照实施周期划分为当年项目和跨年度项目两种属性。
当年项目,是指列入当年预算且当年应当完成的项目。
跨年度项目,是指需在2个或2个以上年度安排预算和实施的项目。跨年度项目的名称、分类属性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八条项目按照支出用途分为专项业务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两种类型。
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部门或单位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运转支出项目。包括学生就业管理、安全保卫教育与管理、办学评估督导、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招生管理、教育系统党建、纪检监察与思想政治工作、信息系统维护等。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部门或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包括: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专业设置调整、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和维护、大型基础设施修缮、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实验室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与图书购置维护、教育信息化建设、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材建设、人才引进与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九条预算项目进行合理的分类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活动简明扼要地定义项目名称。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一条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学校根据省财政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开发维护项目库软件。
(二)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三)择优安排的原则。学校根据财力情况,依照项目库中项目排序择优确定年度项目预算。
(四)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学校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各部门、单位按本规定的程序申报并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方、学校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
(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属于学校履行职责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论证;
(五)严格按照规范项目分类体系来申报项目支出预算,不得将同一项目分拆为几个小项目来申报;
(六)网络建设、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律先报送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才能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提出
各二级教学教辅单位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向学校相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或建议,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二级教学教辅单位的项目申请或建议、自身工作职责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正式提出项目;各校领导、校长专题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提出的项目,直接授权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方案。
项目的提出和申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填报项目申报文本。
除紧急情况、特殊项目和学校另行统一时间安排布置申报的项目外,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12月31日和8月20日-9月10日。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部门、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都应按本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各部门、单位拟申报的项目预算,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专项论证或审核。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凡进行了专项论证或审核的项目,必须同时附相应的论证或审核意见。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财务处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对于各单位、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进行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或部门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内容审核:项目申报内容和相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绩效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可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依据充分、测算准确;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配置标准;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分解到具体承担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数额与以前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上年结余指标情况是否匹配等。
第十八条对于新增项目,凡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和维护、大型基础设施修缮、网络建设、仪器设备与软件、家具购置项目,以及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其他项目,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应当组织(或授权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以上规定金额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需要抽查部分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报部门、单位,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调整和修改。
延续项目在第一年安排预算后,以后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金额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项目评审;但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次年应当重新进行项目评审。对于经常性项目,以前年度预算已有安排,且新的预算年度预算金额变化不大的,可以不再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对于经过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计划财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并确定项目排序。
第二十条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优先顺序上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或纳入学校备选项目库。
第五章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批复。财政厅正式批复我校预算10个工作日内,计划财务处将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的详细内容、清单、预算、项目组织实施措施、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预算需要二次细化分配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在计划财务处下达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二次细化分配指标。
第二十二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项目预算执行工作,每个项目必须明确具体负责人负责项目预算执行。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学校将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要求“年度过半,事情过半,经费使用过半”
对于年初预算下达项目,到6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40%的,将进行通报;到9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70%的,学校将对未达要求进度部分经费进行调整使用;到11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90%的,学校将对未达要求进度部分经费进行调整使用。
对于年中下达的项目预算,项目下达后6个月,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50%,将进行通报;项目下达后12个月,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100%的,对剩余经费进行调整使用。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当年结余,同时核减下年同类项目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招标管理。凡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与软件购置、家具购置、基建和大型修缮改造项目实施招标前,其标书必须报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应当重点审核招标方式、招标条件及标底的合理性、合法性。50万元以下的上述类型的项目,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应当联合组织对其招标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四条建立及时报帐和支付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结算和报账工作,其他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的1个半月内要及时办理结算和报账手续。对预算执行中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的项目支付申请或报销事项,计划财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审核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加强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凡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基建处会同发展规划处组织验收,其他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和维护、大型基础设施修缮、网络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规划处组织验收,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使用单位参加,单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同时邀请不少于2个专家参加。
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购置单批在50万元以下或单件(套)2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单批在5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套)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同时邀请不少于2人的非设备使用单位的专家参加。
验收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记录,详细记载验收过程和和结论,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发展建设类项目,项目整体完成后,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组织(或授权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校内外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执行进度、项目主要成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项目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计划财务处至少每季度(第1季度)或每月(2、3、4季度)向分管校领导、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计划财务处要采取召开专题会、现场督察、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快预算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各分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并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强化预算执行,对违纪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或分管领导反映。计划财务处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批复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给予通报或限期整改;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报请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建立项目预算调剂制度。项目预算执行期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预算所形成的结余,以及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或学校规定不能结转下年、而实际执行情况显示当年无法完成预算可能形成的结余,由计划财务处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统一调剂。属于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项目,自项目预算正式下达后2个月内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由计划财务处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实行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当年截止12月底,预算执行不足当年项目预算总额80%的(不含追加预算),按结余资金相应比例核减下一年度同类项目预算安排额度。
年中追加安排的各类项目,自项目预算正式批复起12个月,预算执行进度不足50%的项目,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该类项目预算;预算执行进度不足80%,按结余资金相应比例核减下一年度同类项目预算安排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项目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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