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修订)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一) 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二)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 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涉及经费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经费预算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 实行项目经费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工作归口的分管校领导(以下简称“归口领导”)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五) 大额资金实行追加的审批程序,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经费预算和支出计划的审批
(一) 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二)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的审批:首先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算建议,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和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近2年各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学校对各单位、部门考核评价情况和预算年度学校的工作计划与工作重点,提出经费预算分配草案,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将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单位、部门。对于各项综合性的专项经费,经费管理、使用涉及到多个单位和部门的,经费归口管理的部门或归口领导必须将经费指标二次细化分配到经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单位和部门,如果由于不可预计因素一次性细化分配有困难的,可以预留不超过总经费15%的比例作为统筹经费,由归口领导审批使用。
(三) 对于经费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经费预算,由用款单位和部门或经费归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提出意见,经归口领导审核同意后,根据调整或追加预算的额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10-50 万元(不含50万元)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但对于涉及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的支出,无法按以上程序审批的,由校长商书记直接决定后开支,事后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四) 学校下达各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项目经费(包括各项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校内专项)使用计划的审批:由归口领导组织(或授权)相关经费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经费使用用途提出经费使用的详细计划,经归口领导审批签字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但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详细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得到批复的,不再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批,经费管理部门直接将经批复的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查。
(五) 学校下达各单位和部门的人员经费、包干运行经费,各单位和部门要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单位和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 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
1、国家、地方政策性职工工资福利支出、离休人员支出以及学校统一安排预算、统一政策和标准、统一按月发放的职工津贴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支出的审批: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标准以及学校经费预算额度、学校规定的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按月发放;但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属于以上范围的人员支出还必须报人事、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2、需要分配下达各学院、教辅单位(含后勤集团、职工医院)(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的人员经费,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政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人事、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下拨各二级单位。
3、各类职工专项奖励支出的审批: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政策提出方案,计划财务处审核,归口领导审批,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同时报校长批准。
4、由学校下达各二级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的人员经费及各二级单位创收分成可用于人员开支的经费支出的审批:各二级单位扩大的党政联席会议(有不少于参会人数四分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参加)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同时,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审批: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根据学校预算和有关政策提出具体方案,计划财务处审核,归口领导审批。
6、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的,必须符合项目预算或合同的规定,并按第三部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7、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方案,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批:支出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不含2万元),由归口领导审批,支出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同时报校长批准。
(二)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
1、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部门(单位)开展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招待费、会议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通讯费、零星设备购置、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2、学校职能部门(含学校外派机构)日常运行经费的审批: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在预算限额内一支笔审批,不得层层分解。
3、学校向各二级单位下达的日常公用经费,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内部审批办法进行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批准,但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必须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
1、本条所指项目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和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项目经费,不包含各类科研课题经费。
2、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补充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发放本单位人员劳务费、奖酬金或变相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
3、项目经费使用前必须制定经费使用的详细计划,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项目经费必须按经批准的使用计划使用,计划调整内容在项目经费10%(不含10%)以内的,由归口校领导批准;计划调整内容超过项目经费10%(含10%)的,按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相同的审批程序审批。但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同时报财政部门批准。
4、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前由具体用款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单笔支出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同时报归口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同时报校长批准。经费实际支出在审批额度以内的,经费实际支出时或支出后,无论额度大小,经项目负责人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即可报销。
属于项目使用计划中已经安排的,根据学校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按期支付的基建进度款、设备购置款、外部合作分成款等硬性支出,实际支出时按照经济合同,经项目归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即可支付,但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必须同时经归口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同时报校长批准。
银行贷款本息偿还的支出,严格按贷款合同执行,单笔偿还金额50万元以内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单笔偿还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同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5、项目经费有学校或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制度的,按相应办法或制度执行。
(四) 各二级单位创收留成经费支出审批
1、各二级单位创收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在学校统一设置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收支。按学校规定需向学校上缴的创收收入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2、各二级单位创收留成经费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三部分第(一)条第4款执行。创收留成经费用于其他方面的,按本办法第三部分第(二)条第3款执行。
(五) 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1、 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课题无关的支出。
2、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其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但课题负责人本人经手的开支或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同时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3、科研协作转外经费必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课题任务书或合同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六) 外汇使用审批权限
1、使用外汇额度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特殊情况须使用现汇的,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初审,并报校长审批。
四、其他规定
(一) 以上各项经费实际支出前需要预借款的,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额度按以上经费支出相同的审批程序审批。
(二) 学校对外贷款必须根据党委常委会确定的贷款总规模进行。年度贷款计划及其调整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根据年度贷款计划,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或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贷款,由校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并签订贷款合同;属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同时报校长审批,并由校长单独授权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签订贷款合同。
(三) 无论何种经费,单笔转出或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在实际转出或支付前,必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或计划财务处处长授权的副处长或科长)审核签字。
(四) 各单位(部门)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物资及其他材料物资或半成品的,必须指定1-3名专人负责验收,每次物资验收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其中1人必须是单位负责验收的专人)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单位必须设置验收登记簿,记录每次验收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验收参加人员等详细信息,并对验收设备或物资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负责物资验收的专人及本人签字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五) 仪器设备购置的支出,在进行购置前必须报国资处审核确认;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按国家、地方、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支出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项目实施前也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六) 财务部门在办理支出业务时,必须对支出内容和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七)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部门备案。
(八)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九) 凡涉及对外投资、合作的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校长批准。
五、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除各独立法人企业外所有单位和部门。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海大办〔2008〕12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