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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2015年04月22日 09:23 caiwu 点击:[]

(2014年1月20日印发 海大办【2014】4号)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差旅费管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我校现职副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其离开日常工作所在城市出差,按照本规定报销差旅费。本办法不包括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含飞机费用,下同)、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下同)等。领导干部差旅费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领导干部出差要执行《海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和《海南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领导干部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原则上与出差事由无关人员不得陪同出差。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出差应严格按《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选择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不按规定等级或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第七条 干部出差应当到政府公布的定点宾馆或接待单位的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住宿。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的地方,住宿费按《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领导干部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应严格按《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另行报销餐费和其他杂费。

第九条 出差时间应当与出差任务或事由相匹配。除非特殊理由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国内同一省(直辖市)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异地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除在途时间外,异地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会议或培训通知规定天数2天。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超过时间部分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也不予补助公杂费和伙食补助。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除由科研课题经费开支外的其他所有差旅费的管理。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开支的差旅费的管理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当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化时,按上级最新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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