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印发 海大办〔2014〕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海南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琼办发〔2013〕3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遏制公款吃喝的若干财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费是指公务接待中所产生的接待用餐、住宿和交通等费用。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对等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学校领导和对口单位参加接待。学校接待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
二、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对象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具体事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归口安排,费用由学校接待费开支。
(二)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其费用由学校接待费开支。
(三)凡对口到校内各单位(部门)检查、访问或洽谈工作,或由各单位(部门)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属于专项工作检查、交流或工作会议的,应从各单位经费中列支。
(四)由各单位(部门)承办的各类会议请校领导出面招待参会人员的,费用从会议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得列入学校接待费开支。
三、公务接待的标准
(一)迎送。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用车。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住宿。来宾住宿费用自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校级领导可安排大床房,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四)用餐。接待用餐分工作餐和宴请两种规格,原则上均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人,中、晚餐各45元/人);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150元。
2、每餐超过1000元的接待费用报销应附饭店结算清单。
3、同一批客人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他用餐按工作餐接待。
四、公务接待审批权限
(一)学校公务接待分校级层面和各二级单位层面,校级层面的接待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由参与接待的校领导作为接待费用的审批责任人。
(二)各职能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层面的接待,由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接待费用的审批责任人。费用由各单位支出。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审批单。
五、公务接待审批流程
凡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须事先审批,如实填报接待审批单(见范本),写明接待事由、来访单位名称、主要来宾、职务、接待人数、联系人电话、陪餐人数、行程安排及用餐、住宿标准和接待用车安排计划等内容,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校级层面的接待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各职能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层面的接待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六、其他规定
(一)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总结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名义,变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七、公务接待费用公示制度
学校每季度将公款报销接待消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公款接待的批次、单位、人数、经费总额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学校外事以及教学、科研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10年6月8日印发的《海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海大办〔201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