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印发 海大办〔201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项目(以下简称“中西部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的快速提升,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琼预〔2011〕1606号)等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西部项目资金管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中西部项目资金安排必须按照提升学校综合实力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要突出学校发展的重点、亮点。
(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中西部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符合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中西部项目资金规划要求,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得截留、挪用。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单位要对中西部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按质按期完成。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督的原则。学校中西部项目领导小组、各专项实施工作组、计划财务部门、发展规划处、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中西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学校中西部项目领导小组的责任:决策与协调解决中西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中西部项目工作;审核确定中西部项目实施计划;检查监督中西部项目工作进度及质量情况等;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中西部项目推进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并根据评估检查结果做出调整项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审议各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对各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中西部项目资金规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编制、上报,以及项目预算执行的分析、检查、督促,会同发展规划处组织对各类项目的考核与评价。
发展规划处负责中西部项目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制定项目管理以及考核评价办法,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考核与评价,及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
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的责任:负责组织本类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审核、申报,具体组织推进本类项目的实施,检查监督本类项目工作进度、质量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对本类项目进行自评,协调解决本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各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负责本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或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施进度的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项目执行的进度负责。
审计处负责对规定额度以上的维修改造、设备与物资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国资处对采购的设备是否重复、所报价格是否合理、招标条件是否适当承担审核责任,并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设备采购的状态。
第二章 中西部项目资金的计划下达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中西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不得用于校内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屋等基本建设支出。各项支出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合理。
第六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中西部项目资金的安排不得与学校其他各类资金安排交叉或重复。
第七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由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组织编制,计划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组织进行评审后,报学校中西部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最后由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上报。
中西部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应当与学校上报的资金规划一致。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
年度计划的评审参照《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财政部门下达,计划财务处必须在10天内下达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必须在20天内将项目实施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中西部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采购计划申报和招标工作,属于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完成采购计划申报和招标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第十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参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第三部分第(三)条“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加快项目推进,各类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属于中央资金的部分,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最迟完成时间不得超过计划下达年度第二年的9月底;属于地方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部分,计划下达年度必须完成,否则,学校将对未完成部分的结余资金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中西部项目的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中西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和家具用具,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处、设备或家具用具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涉及5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必须同时邀请1-3名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利用中西部项目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规划处组织验收,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参与。
第十三条 每个年度结束,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应当组织对本小组负责的项目进行自评。在各小组自评基础上,计划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对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中西部项目全部结束后,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应当按《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对本小组负责的全部项目(2012-2015年)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学校中西部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汇报。计划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对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在此基础上,学校形成中西部项目的整体评价报告。
第四章 中西部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应当定期(一个季度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召开项目实施工作专题会议,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学校中西部项目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类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的汇报,分析解决各小组提出的问题,提出下阶段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要及时检查、跟踪、督促中西部项目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同时,根据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中西部项目执行情况的有关上报材料。
计划财务处要对中西部项目资金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的计划使用。
审计、纪检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安排或群众举报,对中西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在中西部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学校将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调整计划或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
2.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开支的。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转移、截留、挪用资金的。
4.故意阻碍、拖延项目实施工作的。
5.不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备、家具用具、工程采购的。
6.不按本规定进行设备、家具用具、工程验收的。
7.其他由于工作失职或故意行为对中西部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当上级部门政策有调整变化时,按上级最新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大学提升综合实力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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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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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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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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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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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用途、 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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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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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 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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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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