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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17:25 caiwu 点击:[]

(琼价审批【2009】9号)

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8000元。

(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不脱产学习)

1、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每生每学年最高11000元。

2、法律硕士每生每学年最高10000元。

3、教育硕士、农业推广硕士每生每学年最高7000元。

4、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每生每学年最高6000元。

高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报考生源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最高学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2009年秋季入学起试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9】23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师范学院有关收费项目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琼财非税函【2004】240号)相应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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