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法规>>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我省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17:20 caiwu 点击:[]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我省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2】57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满足部分学有余力,自愿选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生的需求,增强高校毕业生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普通高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一)选读第二学位的学费标准,按所选读学位(专业)总学费的45%(医学类按50%)收取。

(二)选读第二专业的学费标准,按所选读专业总学费的35%收取。

(三)选读辅修专业的学费标准,按所选读专业总学费的25%收取。

二、各高校应在学校网站及显要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

三、对社会人员申请进修、旁听的收费标准,可根据进修及旁听人员占用学校教育资源的实际成本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四、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学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高等教育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学费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2012年11月20日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