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海口市从2006年5月1日起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是指根据个人需要凭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赴港澳证件出境旅游,不再需要由旅行社组团前往。为方便海口市居民申办个人赴港澳旅游证件,特告知以下事项:
一、申办条件:
1、海口市常住户口居民;
2、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及其他受限制人员;
3、申请人本人到场;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下列任一地点领取《海南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2、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3、海口市公安局各分局办证中心;还可以上网下载,网址:GA.HAINAN.GOV.CN。
三、申请地点:
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者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省直单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四、须交验的材料:
海口市居民实行按需申领,凡海口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凭户口簿、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1、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彩色数码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海南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及与申请表上一致的照片1张。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和通行证首页、签注页的复印件。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应为A4规格纸张。
五、审批时限:
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申请材料须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个人港澳游为“G”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可同时申请港澳两地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一地一次往返签注20元/件;
一地两次往返签注40元/件。
八、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市民应注意:
在香港、澳门期间一定要遵守当地法律,不能利用“个人游”的机会逾期滞留、非法就业、非法经营、非法就学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对在香港、澳门地区从事非法活动或逾期不归被遣返的,在一至五年内将不予批准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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