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教学单位、各研究生导师: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新形势,规范研究生导师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导师2009年度的招生资格进行确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确认对象:凡被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确认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学及科研人员都必须参加本次年度招生资格确认;不参加资格确认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2009年招生资格。
2、计算科研成果的起迄时间: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3、每位导师每年只能在确认有招生资格的两个二级学科、专业(方向)中招生,当年招生总人数博士生导师不超过4人、硕士生导师不超过3人(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4.确认工作时间安排:
(1) 本人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交各学院。
(2)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于4月10日以前到科研处进行科研成果审核。
(3) 各学院4月20日前统一报研究生处审核确认(研究生处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形式提交的《审核表》)。
(4) 研究生处将根据各学院导师的科研情况、生源状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各学科的招生指标。
研究生处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www.pwnwords.com附件
//www.pwnwords.com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导师的岗位
第二条 导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荣誉称号。
第三条 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校的科教人员;兼职导师指校外科教人员。
第五条 导师岗位通过遴选确定,其招生资格采取确认的办法。
三、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所指导的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七条 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科学事业献身的品德,在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应每月至少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谈话一次,并协助研究生处、各学院或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导师应承担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并进行招生宣传;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并协助考核小组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开题报告及博士生综合考试等工作。
第十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确定论文选题和试验设计,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要认真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配合所在学院(中心、所)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应协助研究生处和校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半年以上,除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事先经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备案。离校一年报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审批。
四、导师的招生
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2周岁。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1万元(人文社科类)和5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厅级课题(含校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3千元(人文社科类)和3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3、确属特殊需要,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同意,研究生导师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招生名额
研究生导师每年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下的2个二级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1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的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确认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确认制。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时,须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由所在研究生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确认。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2、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3、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4、因个人原因连续二年未能招收研究生,视为自动停止招生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重新经过遴选。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导师的考评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与各学院(中心、所)共同进行导师的考评。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又育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各学院(中心、所)应进行批评教育,直到提出停止其招生或终止其指导研究生的意见,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导师,但确因未能预见的原因需要更换导师,应由所在学院(中心、所)及时提出变动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核。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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