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教研[2010]11号关于批准成立法学学科等四个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通知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以“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托,经依托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由依托学院申请、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决定成立法学学科等四个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要严格按照《海南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大办[2010]2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附件2)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海南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字样。
2、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学院(学科)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依托单位应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并于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制订基地建设期间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明确建设期内依托单位拟聘请合作单位专家兼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计划、合作单位专家研究生授课和举行学术讲座计划、依托单位拟吸收合作单位选送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或进修研究生课程计划、合作单位拟吸纳研究生实习(调研、试验)计划、双方拟开展的有研究生直接参与的合作项目及预期成果计划(其中预期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专利等)、合作单位拟吸收研究生就业人数计划等事项。
附件1:《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
附件2:海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基本情况表 研究生处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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