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办〔2012〕2号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业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校办 分工 职责 通知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月6日印发
校对:邹文涛 打字员:朱红梅 (共印 50 份)
海南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以国家发展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型人才为目标。选派工作应与我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相结合,有计划、成规模地连续选派优秀学生出国留学,与国外知名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推进“211工程”重点高校建设。
第三条 选派工作应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学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坚持“院校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组织实施选拔和派出工作。
第二章 组织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工作组,各学院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学校项目工作组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政策和选派计划,审定选派方案,全面领导选派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组织派出学生的选拔、留学期间的跟踪与管理工作。外事侨务处负责项目的上报、指导派出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协助进行境外联系。
第六条 各学院项目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选派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的工作人员作为工作小组秘书,具体协助选派事宜;每位学生指定一名教师作为联系人。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总体目标和选派计划,按照选派要求制定年度选派方案,落实选派计划,择优推荐候选人名单,负责学生出国期间的管理工作。鼓励各学科与国际知名大学围绕该项目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第三章 选派计划
第七条 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面向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水平并被我校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
第八条 选派规模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选派计划而定。
第九条 选派学科领域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主要面向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先创建国内一流的学科专业领域。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学校不提供相关费用。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外院校负责学费,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科研工作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每学期能按时注册报到。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优良;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学习期间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包括已录用)的学生优先。
(五)外语水平达到国外接收院校的语言要求。如国外接收院校无语言要求,则外语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相应标准。
(六)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七)申请人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八)申请人申请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承诺书。如学生不能履行承诺,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九)本项目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划,综合考核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政治业务素质、发展潜力以及培养前景等方面,确定初选学生名单,经联系人确认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申报名单,报学校工作组审定,确定派出人员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当年12月至次年2月被推荐派出学生在各学院协助下,按照各学院制定的选派方案,与国外大学及导师取得联系,制定研修计划,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学校积极支持学生向国外大学及科研机构的申请活动。
第十五条 次年3月份(第一批)和5月份(第二批)被推荐派出学生按照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各学院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研究生处、教务处审核。其中,第二批不受理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工作组汇总和评定材料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5月份和7月份分别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的录取结果,并将录取通知发至学校。
第六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条 被录取学生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中要求的时间派出。
第十九条 被录取学生派出前,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培训;办理派出手续,包括校内离校手续,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
第二十条 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派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指导,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工作,建立定期联系、指导制度。
第七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期回国,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