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教研[2013]8号海南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下的以研究生为主体的优秀研究生联合培养、访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等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其它项目参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联合培养、访学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
研究生申请联合培养必须按照《海南大学联合培养优秀研究生计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申报、评审程序,方能享受相应的资助,并按如下规定使用经费。
1、获得联合培养、访学资格的研究生可以导师名义(在借款单“请款人盖章”栏同时填写导师和研究生姓名)预借去程(单程)交通费和前三个月生活补贴,之后的生活补贴由研究生处按季度统一制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转入研究生校内发放奖助学金个人账户。
2、联合培养、访学的研究生在《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联合培养、访学计划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可以报销的其他费用,均由研究生本人或校内导师垫付,返校后,所有费用凭票据按有关规定如实报销。
3、国(境)外联合培养、访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在派出前,由研究生本人、校内导师与研究生处三方签订《海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协议书》,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
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必须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申报、评审程序,方能享受相应的资助。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可以导师名义(在借款单“请款人盖章”栏同时填写导师和研究生姓名)预借去程(单程)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回程交通费及论文版面费、注册费由研究生本人或校内导师垫付,返校后,所有费用凭有效票据按规定如实报销。
2、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不能借款,所有规定范围内可以报销的费用,均由研究生本人或校内导师垫付,返校后,所有费用凭有效票据按规定如实报销。
三、其它子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
以导师为主体的所有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