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2008年05月23日 10:25 yanjiusheng 来源:研究生院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

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其中优秀研究生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二、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优秀研究生等级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2、优秀研究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5)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效果良好。任职期间,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受到学校的表扬和好评。

(6)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党团支部等干部工作满一学年。

3、优秀学位论文

(1) 应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2) 论文评阅成绩全部为良好以上且优秀率50%以上。

(3)答辩成绩为优秀。

(4)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支撑。在学期间,博士生要求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或SSCI、AHCI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或SCI、EI、ISTP收录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二)。

硕士生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奖励。

三、 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

1、 优秀研究生评选在每年6月进行。由各学院(中心、所)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实施。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科研成果计算时间为上年6月1日起至评奖年5月31日止。

2、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在每年6月进行,由各学院(中心、所)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实施。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批准。

3、 优秀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为:

(1) 每年学位论文答辩后,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导师写出推荐意见,向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参评。

(2) 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学校推荐。

(3) 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候选论文名单。

(4)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论文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且获同意票多者评选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5) 研究生处通过校园网和公告栏公示评选结果。

四、评选及奖励比例

(1)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

(2)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当年研究生干部总数的5%。

(3)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不超过当年毕业论文总数的4%。

五、 奖励办法

(1) 优秀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颁发奖金600元,二等奖颁发奖金300元。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2) 优秀研究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3)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论文作者1000元,指导教师800元,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论文作者3000元,指导教师1500元,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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