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精神(附件2-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已正式启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5-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合格评估范围:我校所有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按照一级学科进行评估,没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按照二级学科进行评估。海南大学学位授权点信息表见附件5。合格评估详见海南大学文件《海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海大[2015]54号)(附件1)。
2.专项评估范围:我校有6个学位授权点须进行专项评估(2014年已启动、2015年完成),包括: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药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以及翻译硕士、国际商务硕士、工程硕士(材料工程、化学工程、食品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等硕士专业学位。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详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文件(附件4)。
二、评估方式、评估内容以及时间安排、工作流程
请各学院按学校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海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合理安排,做好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交研究生处并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附件:
1、海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海大[2015]54号)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
5、海南大学学位授权点信息表
研究生处
2015.3.31
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