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行〔2014〕771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埔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
为改进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
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410 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
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
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行〔2014〕4 号)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非贸易
—1—非经营性用汇(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汇)管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非
贸易非经营性购汇和核销审批手续。
二、省直副厅级以上单位(不含二级局,下同)和海口、三
亚、三沙等市副处级以上单位以及其他市县副科级以上单位(以
下统称用汇单位)按照外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购汇需
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设
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三、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和退汇业务由中国银行
海南省分行及其各市县分、支行负责办理。上述各银行机构根据各
用汇单位出具的购(退)汇申请等相关材料办理售汇和退汇手续。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
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部、国家外国
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
4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
数额使用外汇,不得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核销及退汇手续由用汇(组
团)单位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属于因公临时出国或短期出国培训购汇的,应审核出
国任务批件、行程安排表、国外邀请函(或国外培训协议)等相
关材料,按财行〔2013〕516 号和财行〔2014〕4 号文件规定的
—2—支出项目和标准计算用汇数额;属于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业务购
汇的,在审核有关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材料后,确定用汇数额。
(二)根据审核计算的用汇数额填制《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申请表》(见附件1),并完成相关负责人审签手续。
(三)持用汇申请单位签章完整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
请表》到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或其市县分、支行办理购汇手续,
属于因公临时出国或短期出国培训的,还应同时提供出国任务批
件(购汇专用联)原件。
(四)出国团组在回国后 20 日之内到原购汇审核单位办理
外汇核销手续。办理外汇核销时须提供有效的国外开支原始单
据、境外兑换外汇的外汇兑换水单、国外开支日记账及其他与外
汇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原购汇审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
人数、天数、行程和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外汇,不得核销与
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审核后填制《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退
汇)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如有外汇结余,应在该《通
知书》中填写退汇币种和数额。《通知书》交单位记账以及用于
银行退汇业务申请。
六、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
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
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
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七、各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
—3—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410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
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
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的通知》(财外字〔1999〕439 号)、《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
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因公临时出国用汇
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
2.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退汇)通知书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4—附件1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
出国任务国别批件文号
用汇单位名称出国人数
出国日期年月日至月日
申请购汇金额银行折算数说明
开支项目折合人民币币种金额折合率天数标准(元)
1.住宿费
2.伙食费
3.公杂费
4.培训费
5.城市间交通费
6.其他费用
合 计
用汇单位财务部门盖章:售汇银行盖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员
经办人:复核员: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送银行办理用汇手续后,两份留存银行分别作为售汇业务凭证和记账凭证,
另一份留存用汇单位记账。
—5—附件2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退汇)通知书
用汇单位国别
出国出国团组名称人数
出国日期年月日至月日
批准购实际用批准核销应退折合人民币开支项目币种折合率汇数汇数用汇数汇数(元)
1.伙食费
2.住宿费
3.公杂费
4.培训费
5.城市间交通费
6.其他费用
合 计
用汇单位财务盖章:退汇银行盖章:
负责人:经办员:
经办人:复核员: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如有退汇送三份给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后留存银行两份分别作为银行退汇业务
凭证和记账凭证,另一份留存用汇单位记账。
—6—抄送: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