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改革和侨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两个并重”“两个拓展”工作方针,根据《海南省侨联关于开展新侨调研工作的通知》(琼侨联字(2017)38号)要求,更好地服务建设美好新海南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现就开展新侨调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侨调研工作的重要性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对新侨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近年来以出国留学、经商、就业、移民等方式的新侨人数持续增加,回国创业发展的新侨也大幅增多,把新侨联系起来、团结起来、组织起来是侨联组织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了解新侨的状况和需求,对拓展新侨工作至关重要。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侨调研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摸清新侨及组织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拓展新侨工作夯实基础。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侨调研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发放调查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
三、调研范围
1、改革开放以后出国的华侨华人(身份界定见附件1)。
2、出国留学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人员。
三、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填写《新侨情况调查表》并于11月20日前将《新侨情况调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校侨联秘书处(办公楼409室),电子版请发送指定邮箱。
联系人:金海兰
联系电话:66250932,13016227043
邮箱:592445451@qq.com
附件:1、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2、《海南大学新侨情况调查表》
海南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
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
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海南大学新侨情况调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