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委员会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委托,贯彻教代会决议,行使维护学校教职工享受住房与生活福利的权利。
第三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接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委员会设委员5-7名,经教代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委员会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征得校党委的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对教职工住房与生活福利提出建议,代表教职工监督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与生活福利相关制度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深入群众、积极听取教职工在住房与生活福利方面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八条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和生活福利方面的制度、措施,应征求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意见。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须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对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住房与生活福利方面的合理诉求,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并跟踪督促落实;对学校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参加学校有关住房与生活福利方面的专题会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校住房与生活福利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必要时可即时研究落实。
第十二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主动听取学校有关住房和生活福利方面的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总结、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住房与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