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监督,规范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海南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是代表工会会员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资金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使用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经审会向海南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工会委员会及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审会的组成
第四条 经审会由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经审会由5—7名委员组成,并设主任一名。经审会主任负责召集经审会会议,主持经审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审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主任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七条 经审会的经费列入校工会预算,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经审会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资金管理方面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二)工会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工会重大项目或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
(四)工会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九条 经审会应督促校工会委员会定时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督查经审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审会有责任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工会经费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经审会在校工会组织机构调整涉及到财务、财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负责监督财务、财产的清查和交接。
第十二条 经审会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向工会干部和会员宣传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政策法规。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工作流程:
(一)成立项目审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
(二)核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实物等;
(三)提出经费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向被审查单位征求意见;
(五)提出经费审查正式报告。
项目经费审查工作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应提交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经审会应保持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及学校工会财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取得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经费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审会要广泛听取和征求会员意见,对会员所提出的意见或问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经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经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九条 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泄露未经正式对外发布的财务数据和其它保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