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份7日印发,2015年3月20日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会员会费按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 /月的标准缴纳。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聘用人员< 含校聘、院聘>可参照按5元/月×12月=60元收取全年会费)。各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工会会员会费由工会小组收取,交给基层工会,并按规定及时上交校工会。
第七条 各基层工会上交的会费,校工会按80%返回各基层工会作为活动经费和福利开支。外聘人员(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全部留给基层工会自行管理。
第八条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公布,并接受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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