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提高学生住宿服务水平,维护学生住宿环境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住宿权利,履行住宿义务。应当遵守住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要注意安全,杜绝不良行为;要讲究公德,文明住宿;要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学校鼓励学生组织参与学生住宿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后勤服务部门提供学生住宿计划,维护学生住宿秩序,负责学生住宿服务、宿舍管理、维护维修、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维持公共秩序,检查和制止学生住宿违规行为,代收代缴水电费,协助收缴住宿费。
第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在学生宿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学生住宿管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后勤服务部门根据各学院招生人数,按照公寓楼和普通宿舍楼合理搭配的原则,安排各学院相应的床位数。各学院按照班级、专业相对集中,学生籍贯参差的原则,安排学生寝室。
第六条 新生持住宿卡、新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费用票据,到安排的楼宇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入伍、出国学习、休学、退学的原因离校的,要持《学生离校通知单》向所住楼宇及后勤服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如不办理退宿手续,按保留床位计收住宿费。学生退宿后不予保留床位,个人物品自我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八条 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在所住楼宇办理退宿手续,由管理员结清水电费,验收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完好,收回宿舍钥匙,并做好登记,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三天内向所住楼宇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退宿的,要续缴逾期期间住宿费,后勤服务部门按自动退宿空房空位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不安排已婚学生夫妻房。已婚学生入住宿舍,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期间,不得擅自更换、转让、出租寝室和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经管理员同意的,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第十三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予留校。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应在放假前10天内向学院申请并获批准报后勤服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校住宿。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外出应当向学院请假,自付假期住宿水电费。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学生宿舍维修、便民等各种服务,努力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确保正常住宿秩序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非本楼住宿人员,未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仿真玩具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燃放鞭炮、使用酒精炉;禁止携带和存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和硫酸等违禁品;不能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不能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打麻将、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等;严禁传销和销售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攀爬护栏、阳台、门窗、防盗网,或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禁止在楼道、护栏、阳台、挡雨板上摆放花盆、椅子、凳子等沉重物品或高空抛丢它物,以免砸伤行人。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小动物或宠物(参照《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锁好柜橱、抽屉、房门,不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妥善保管个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管理员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有效证件,接受管理员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区内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损坏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设备,因违反规定影响消防效果,导致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大门关开门时间:06:00开门,24:00关门。学生宿舍楼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晚为23:30—次日06:00;周五至周六晚为24:00—次日06:00。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归宿。学生晚归要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楼。否则,管理员可拒绝晚归学生进入楼宇。
第二十八条 24:00后学生不得离楼外出,因病等原因需外出的,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离楼。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和管理员要不定期查铺,对晚归学生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喧哗、打闹、打球、播放大功率音响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设备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学生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和故障,应当及时报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关水龙头,不得私自拆装水电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每月每人额定标准补助学生水电费,当月有效,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不按时缴纳费用的,除足额交纳外,还应按每日3‰交缴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水电表计量收费有异议的,应当向后勤服务部门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后勤服务部门要校验水电表,检查记录,核准收费,并与学生验准结果。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文明住宿,讲究卫生,保持学生宿舍卫生清洁,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抛掷杂物;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宿舍门口;不得在走廊内泼水,乱倒饭菜,乱扔杂物;不得往楼外泼倒污水、扔杂物;室内垃圾一律自行装袋后置于楼下垃圾桶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卫生工负责楼内楼道、大厅、卫生间和水房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轮流值日,负责本宿舍内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楼墙壁和门窗等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往墙壁上蹬踢打球,违者管理员责令其清理。
第七章 钥匙管理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经学生宿舍管理员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手一把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配换和外借。学生退宿必须交回房间钥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备有房间应急钥匙。学生借用应急钥匙的,要凭学生证或住宿证,填好借钥匙登记单,经管理员同意后借用。非本室学生不得借用备用钥匙。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严禁砸、踢、摔、撬设备设施的破坏性行为。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住要检查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如有配备不全或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登记以及时处理和维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移动,不得移出室外,不得宿舍间调换。
第四十六条 学生离宿时,管理员验收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的,学生应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寝室成员均摊赔偿,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校区学生住宿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