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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22日 09:38 caiwu 点击:[]

(2014年4月28日印发 海大办〔2014〕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学校整体实力,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建设规划(2012-2015年)》和《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与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五个大类共75个子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中央财政专项4亿元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省财政配套和学校自筹以学校正式下达为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部分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项目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推进工作组”,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日常工作。分管校领导任项目推进工作组组长,发展规划处和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5个小组(学科建设项目小组、教学实验平台项目小组、科研平台和实践基地项目小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小组、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项目小组),分别负责各子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和具体推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小组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类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项目推进工作组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经项目工作小组同意后报推进工作组审批。

各项目工作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实施工作专题会议,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

(二)专项资金应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年度预算资金应确保按期完成,如未按期完成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接待费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资金使用须符合财政部、海南省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海南省及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

各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子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项目推进工作组汇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主要开支内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年度检查情况较差的,学校要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约谈,并适当减少下一年度的该项目经费指标。

各类项目结束后,先由各项目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并将结果报学校项目推进工作组。验收结果作为今后学校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各项目工作小组组织对本组负责全部项目(2012-2015年)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学校提升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发展规划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各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形成学校的整体评价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收回或减少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申报项目弄虚作假,不按计划实施的;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3.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4.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差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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