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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5年04月22日 09:40 caiwu 点击:[]

(2013年9月12日印发 海大办〔2013〕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大办〔2009〕14号)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途径转拨到学校用于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经费,包括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

纵向经费:来源于市、县以上(含)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

横向经费:除纵向经费以外的其它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主体包括: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分管校领导、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中心、研究所等研究基地)、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校长要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全面负责项目及经费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相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核、报账、记录,为科研人员查询项目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审计处要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

第八条 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中心、研究所等研究基地)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推进学校相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规范性负责,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支出的主要依据,各类项目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海南省科技厅项目(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认真学习理解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如人工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其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场地、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扣除绩效支出后的剩余间接费用在项目下达后,由学校、学院、课题组按4:4:2进行分配,绩效支出和分配给学院的间接费用由学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一旦制定生效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除科技专项外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各类项目(基金)的相应管理办法编制,预算中应包含不低于5%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应根据任务委托方的要求编制,预算中应包含不低于10%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对于申请经费预算超过100万元(含)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的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报项目下达部门及经费下达部门批准;

2.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合作单位增减等,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3.课题开支明细的调整,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批准,并由项目下达部门在财务检查、验收时确认。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要求: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增可减,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增可减。

第四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凡以海南大学(包括校属二级单位)名义申请获批或取得的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账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建帐和核算,并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到帐经费的核算,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费查询、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项目入账经费的核实及下发经费使用通知,办理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超出额定范围的变更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资助方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任务承担情况,项目经费进行校内分配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下达时提出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并与项目组成员签署子课题任务书,经费分配方案一经确定报科研处备案后,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合理开支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根据《海南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海大办〔2011〕14号),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要求如下。

1.项目经费中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项目组成员经办的项目经费借款及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开支及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需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同时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2.科研合(协)作外拨经费支出:纵向协作经费外拨,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办理;横向协作经费外拨,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外拨经费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人工费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负担,不得列入项目开支。

第二十三条 纵向经费开支范围见附件1,其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用于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物资及其他材料物资或半成品的,实行专人验收制度。学院对采购物资指定1-3人负责验收,并将验收人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每次验收必须有不少于2人参加,验收人对验收设备或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真实性负责。具体验收方式和要求按学校有关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年度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保留在原学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纵向经费的使用

1.学校一般按纵向项目实到经费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3%为学校科研管理费,2%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等二级单位科研管理费,但科技专项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第十二条执行。

2.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数额应当按项目下达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

3.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的各项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机票的发票,报科研处审批。

4.学校科研启动费、学校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基金等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及各类科研基地专项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计算学校科研项目津贴。此类经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科研处审批,并署名资助的项目或科研经费名称、编号。

第二十九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

1.学校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为5%,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等二级单位管理费为5%。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和实际需要,做好相关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合同书任务要求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确定。

3.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4.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不得对学校资金配套、人财物使用提出硬性约定。确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转出经费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纵向经费转拨校外其他单位的部分,不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分别按所提取比例由学校、学院(或其他二级单位)掌握使用,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已提取间接费用的项目不重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验收或鉴定合格,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或由委托方出具结题、验收证明。对不按时结题且不报告原因的项目,超出合同规定完成时间纵向项目一年以上的,横向项目两年以上的,由学校冻结剩余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完成结题的项目,纵向项目剩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的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组作为后续科研经费,按原预算执行。横向项目剩余经费可全部作为后续研究使用,但一年内项目组须使用完,未使用完的经费按照下表比例分配;或直接按下表比例分配。

结余经费范围

≤50万

50万—100万

≥100万

分配比例

(课题组:学院:学校)

5:2.5:2.5

4:3:3

3:3.5:3.5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计划财务处应予协助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上报上级部门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中心)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由学校按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剩余经费。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中间产品收入的,视同单位经营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或合同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或合同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2013年1月1日之后立项项目),原有《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大办〔2009〕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工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仪器设备费、修缮费、能源动力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等。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劳务费,包括研究生劳务费、临时工劳务费、野外向导费、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支出等(不含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其额度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相关经费额度执行。开支人工费而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报账时须提供领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款证明(注明人员身份、参与项目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收款金额等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人员不能在项目中开支劳务费。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采取制表方式发放,需提供含专家身份证号的签名表。

3.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咨询会、论证会、验收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含专家评审费、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专家评审费和咨询费采取制表方式发放,需提供含专家身份证号的签名表。报销会议费必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等,到省外举办各类会议,须经科研处审批。

4.测试、计算、分析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针对研究内容所开展的各种专业测试分析、数据处理等。

5.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政府采购。特殊情况需进行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6.修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费及设备维修费等。

7.能源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暖、燃料费、排污费等。

8.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费、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费、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费、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实验动物、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单批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9.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材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0.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及相关人员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需自驾车出差的,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汽油费(自驾汽油费报销须有包括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不少于三个人的共同签名)。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收费标准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或超标准支出,需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可实报实销。差旅费支出费用总和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11.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2.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入网费和通讯费限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且在项目进行期限内。各部分费用合计应不超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相应额度。

13.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合作费、培训费、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及一些必要和合理的费用。还包括参加国际会议缴纳的会务费、论文发表费和国际合作交流中发生的外币支出(报销时须提供财务要求的各种有效凭证)。

14.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15.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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