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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3〕1342号)

2015年04月22日 15:19 caiwu 点击:[]

琼财教〔2013〕134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项目,是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科技合作和技术应用示范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与评价、经费使用与监督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核和下达,会同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与评价、经费使用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适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每年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1.申报受理。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

2.初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

3.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5.联合会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联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会审。

6.项目公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联合会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网站和海南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7.报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察情况、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会审和公示等情况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8.项目下达。经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六条年度累计已获得省级其他科技专项经费支持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再予以立项为省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补助金额等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2.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条项目跟踪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如下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每年年初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或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五条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审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设专家组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时,先对单个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整个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并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指标考核(含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项目取得的相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省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经费审计结论为违规或严重不合理使用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终止,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按照财政补助要积极引导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的要求,财政补助经费应按照单位和项目的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适当事前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应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实施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经费是指财政补助给各项目承担单位用于支付在省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项目实施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实施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实施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重大科技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使用财政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要求的,均应在购置当年加入共用平台,对外开展优质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财政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拨款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因结题或因故终止形成的剩余财政补助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调整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省重大科技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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