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关于科研经费预借发票相关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学校执行“款到开票、开票当月缴清税款”的原则。针对个别课题委托单位要求先收发票后转账的情况,允许教师申请预先开具发票。但前期极个别教师预借发票后,出现长期资金不到账、不建账的现象,造成学校长期垫付税款和票据管理风险。为此,今后需要预开发票的老师请提供项目合同书和已填妥的《预借发票申请表暨承诺书》向计财处收费科提出预开发票申请。
同时为了方便项目负责人查询科研经费到账情况,请项目负责人要求课题委托人在转账单备注栏注明“课题负责人+手机号”两项明细信息。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老师予以支持,由此造成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附件:《预借发票申请表暨承诺书》
计划财务处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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