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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海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
第四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政府配比资金、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八条捐赠资金收入审批流程如下:
(一)起草文件。校内对接单位和捐赠方商议,确定捐赠意向和捐赠用途,起草捐赠协议和管理办法,走捐赠协议审批流程;
(二)相关单位会签。校内对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学校法律顾问意见。使用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文),则不需要法律顾问审核;对范文有较大改动或者不适用范文的情况下,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四)法定代表人意见。所有捐赠收入需要基金会法人签字或签章。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置资产管理专员,结合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每年底启动固定资产盘查工作,盘查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和制定的管理办法,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教育基金会法人审批;
(三)教育基金会财务审核;
(三)基金会秘书处支付款项;
(四)单笔费用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需要在基金会理事会上讨论后决定,并报与校领导。
第十六条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七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后可以报销。
第二十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
第二十六条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