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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公开各项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以公开透明方式接受全社会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基金会应遵循以下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所述内容和数据在各渠道公布的准确性、一致性;
三、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及有关单位能方便、快捷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公开信息的内容,文本的字号、字体等,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统一规范。
第七条信息公开采用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
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本基金会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四、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五、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九条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条年度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30天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一、二项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六条所有上传公开平台前的信息文字(图片、数字、视频)均由本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由信息专管员统一发布。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应当由项目执行方(项目信息提供方)担保。未经审核的信息,任何人无权上传。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网站(网址:ha.hainanu.edu.cn/ef/),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配合实施,包括:机构刊物、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