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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离岛免税“套代购”,维护自贸港

    日期:2024年05月16日 17:42 点击:

一.套代购注意事项:

1.不将购买的免税品进行二次销售,对非法代购坚决说“不”;

2.个人信息不出借,不参与“套代购”走私;

3.不利用或组织利用他人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

4.组织、利用他人离岛信息套购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构成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5.擅自出借个人离岛免税品购买资格和额度牟取非法利益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6.严禁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从事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7.海港离岛选择“返岛提取”的旅客,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返岛信息(机票、船票、火车票等可证明返岛行程的有效信息)办理提货手续。

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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