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18〕46号)及《海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海大办〔2017〕2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各类审计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将审计整改纳入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如需实施后续审计,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审计处在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组织部、人事处应当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处)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