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考核基地管理规定
(试行)
第1版
文件编号:NTC/GL10:2011-1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考核基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NTC)技术考核基地的设置和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NTC/GL02:2009-1《分析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及系列NTC技术考核与培训大纲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NTC秘书处负责NTC技术考核基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统筹NTC技术考核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考核基地管理配套制度,对申请考核基地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组织开展对考核基地的监督与检查等。
第三条 考核基地设置应坚持布局合理、方便考生、满足需要的原则。考核基地管理应坚持从严治考的原则、确保考核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章 考核基地设置要求
第四条 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设有专门的考核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考评人员;
具有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考评人员,每项技术考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获得该项技术NTC教师资格;
具有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理论考试场所;
具有与所承担考核技术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仪器设备及考核样品等;
具有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
作风严谨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考评工作要求;
熟悉NTC技术考核相关业务;
具有从事分析检测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考核基地设置程序
第六条 拟申报NTC考核基地的单位应当填写考核基地申请书,同时向NTC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考核基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NTC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考评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NTC教师除外);
考核基地总平面图,并附书面考核教室、实操考核实验室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第七条 NTC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NTC秘书处与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注册备案,同时授予“NTC技术考核基地”标牌。
第四章 考核基地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NTC秘书处每年年底组织对考核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基地在考务组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考核基地出现混乱或严重作弊现象的,NTC秘书处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取消其考核基地资格,收回考核基地标牌。
第十条 考核基地应当接受NTC秘书处安排的各项考核,制订和完善考点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确保考核授牌仪器符合考核要求,从严管理,确保考风考纪良好,考核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考核基地资格有效期三年,到期需要保留考核基地资格的,应当在资格到期前2个月向NTC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得到认定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考核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 取得考核基地资格的单位,如果发生解体、合并、迁址等可能影响考核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NTC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NTC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秘书处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