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试行)
第1版
文件编号:NTC/GL04:2009-1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试行)
(2009年4月14日第一届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保证培训机构教学质量,促进分析检测人员分析检测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培训机构是指经《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定,以《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名义进行分析检测技术培训工作的培训和研究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负责其被认定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2、具有与所培训分析检测技术领域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及配套设施,
3、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试验样品;
4、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及教学体系;
5、具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6、具有与其所培训分析检测技术领域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
7、所有培训教师均需取得委员会培训教师资格;
8、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 申请培训机构需向委员会提交《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培训机构申请书》和申请书中提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2、委员会在接到材料两个月内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3、 申请培训机构的单位经考察合格方可被认定为培训机构,由委员会发放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证书附表中将明确培训机构培训的分析检测技术范围;
4、委员会对取得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将颁发“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培训机构”标牌,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培训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委员会的指导下,面向分析检测人员开展相应分析检测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委员会报送当年培训成果和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 为规范培训市场,培训机构要严格按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工作,在开展培训前将招生简章、课程安排、培训师资、教学场地等相关材料报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招生简章,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委员会颁发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各类分析检测技术的培训工作,培训完毕,可组织学员集体参加委员会的考核。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年底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年度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管理、建设发展和培训成果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积极响应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并按照每三年一次进行资质复审。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将撤销其培训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并予以公告。
1、主动申请终止机构资格的;
2、未参加年度评估或评估整改不合格的;
3、违反协议相关条款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培训机构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
1、以“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培训机构”名义开展分析检测技术培训工作;
2、对委员会组织的各类考试提出意见和建议。
3、申请终止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1、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2、协助委员会开展考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
3、协助委员会开展培训、考核大纲修订、培训教材编写、考核题库建设等工作;
4、严格管理培训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2009年5月